(1)申請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需要在該期限內繳納的費用有優先權要求費和申請附加費以及發明專利申請的公布印刷費。優先權要求費是指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時,需要繳納的費用,該項費用的數額以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的項數計算。
申請附加費是指申請文件的說明書(包括附圖、序列表)頁數超過 30 頁或者權利要求超過 10 項時需要繳納的費用,該項費用的數額以頁數或者項數計算。
公布印刷費是指發明專利申請公布需要繳納的費用。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或者繳足申請費(含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
或者繳足優先權要求費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2)實質審查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日(有優先權要求的,自最早的優先權日)起三年內。該項費用僅適用于發明專利申請。
(3)延長期限請求費的繳納期限是在相應期限屆滿之日前。該項費用以要求延長的期限長短(以月為單位)計算。
(4)恢復權利請求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當事人收到專利局確認權利喪失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
(5)復審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人收到專利局作出的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
(6)授權當年年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人收到專利局作出的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
(7)年費及其滯納金的繳納期限參照審查指南中相關的規定。
(8)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的繳納期限是自提出相應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